10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通知披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28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备忘录》指出,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而《备忘录》中所提及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扰乱医疗秩序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等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限制有关人员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等。
《备忘录》明确,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其中,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5年为止。其间再次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惩戒实施期限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