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记者获悉,新个税法实施后,税务部门将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加强对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三大意义:一是稳定财政收入。特别是在未来几年财政收入增速可能出现下滑的背景下,需要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二是完善税收结构。当前我国税收收入主要以企业部门高税负为主,而个人和家庭部门纳税比重较低;三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被称为“工薪税”,大多数中低收入阶层工薪收入成为纳税主体,因此对高收入阶层的不动产、投资所得、股权转让加强税收征管,并适当提高税率,无疑有利于缩小收入和财富差距。
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作用,此次税改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管理。
在完善税制设计方面,增设“离境清税”条款,对因移居境外注销户籍的纳税人,规定在注销户籍前先行清税;增设“反避税”条款,对个人实施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股东将企业设立在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从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增设“查验完税凭证”条款,明确由财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股权登记时需查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通过部门协作,加强资本性所得收入管理。
在强化征收管理方面,增强部门协作。税务机关加强与工商、银行、海关、外汇、证券、房管、公安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料交换和共享,以有效监控高收入人群收入情况;实施“信息+信用”管理。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税法的情况纳入信息信用系统,并相应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措施,提升纳税遵从度。重点加大对财产性所得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