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物业公司以采摘和参观等名义组织小区的老人郊区一日游,声称由某某公司赞助,有的免车费,有的甚至还午餐免费。殊不知这其实是受了某保健品公司的利诱,目的是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没有购买保健品的游客至少也得交旅行费用。
一位朋友在聊天群里晒了几张图片,说仅两天没回家看看父母,母亲就买了两万多元的保健品,一年下来,父母各样保健品就要买上二十多万元的,老两口退休金每月共计五千多,这是用攒了多年的钱喂骗子,一看图片和介绍就知道是那种吃不死人、效果夸张、吹嘘得高大上的产品。
保健品市场骗局多
这一类讨论在中年人当中时有发生,很多家庭都有。有一位朋友的父亲去世了,他回老家料理后事,发现床底下满满地堆积了各种保健品,好多过期的,都是父亲生前不堪推销者轮番“进攻”而购买的,那一点退休金都让“保健品”骗走了。
一位医学博士在谈及此事时愤愤不平:“现在有些不良商家专门坑老年人的钱,利用老年人反应迟缓、易轻信人等特点,用低成本的产品和服务,花言巧语骗取老年人的积蓄。老人辛苦一生,商家理应少从老年群体赚取利润,更别提坑蒙哄骗赚取十倍以上的高额利润了。”
针对老年人的消费骗局花样繁多:免费旅游、健康知识讲座、免费体检、参观工厂;销售人员嘘寒问暖、按摩洗脚、赠送礼品;利用医生的形象进行推销,假冒政府医疗机构,鼓吹神奇疗效,心理暗示……几十元或者数百元成本的产品卖出几千上万的天价,这些产品名目五花八门,不只是入口的保健品,还形成了“保健品+生活用品”的捆绑销售,被子、饮水机、净水器、水杯、枕头、鞋、围布,甚至连鸡蛋都不放过。
李某在北京工作生活多年,母亲身体康健,家里生活饮食上样样不缺,老人年年体检。自己针对母亲的体检报告有针对性地从国内外购买了很多正规的补品孝敬老人,自以为老母亲不会自行再去购买保健品了。结果没想到母亲回老家休假三个月就被“攻陷”了,回京时带了一堆保健产品,大包小包都没地儿放了,扔了又怕老人生气,有各种抗老化的口服液、不用滤芯的净水器、红外线枕头、电磁疗效的脚垫、一大箱的卫生巾。老人自己每天早上都要服用各种花花绿绿的粉末,这还不算,她连家中几个月的宝宝都没放过,带了一堆不知所云的冲剂补品给孙子喝,把李某吓得不轻,反复叮嘱不要偷着喂。时间长了,老人也知道自己被骗了,李某问母亲花了多少钱,母亲就是不敢说给儿子听,儿子也不好管,老人自己的退休金儿子也不好过多干涉,权当是让老母亲买个开心。关键是老人往往不会开心,甚至会更堵心。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核规部高级工程师胡珂珲向本刊记者反映,他查了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很难找到专项针对惩治以保健品推销手段诈骗老年人钱财的法律法规,而我国老龄化日益趋重,老年人受欺诈已成为普遍社会现象。这些所谓的保健品制作成本低廉,经包装、虚假宣传和非正常的营销方式,让老年人误以为疗效好,错误地处分财物,支出几倍甚至十倍以上的价格超价超量购买,甚至“恩泽”及全家老小。透过现象看本质,其实是钻法律的漏洞,实质上就是诈骗。古语有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以保健品推销手段诈骗老年人钱财的现象,理应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惩处。
“建议将此类诈骗老年人钱财的犯罪纳入检察院公益诉讼范围,刑法中应增设‘保健品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其中保健品应包含保健食品、保健药品和保健生活用品等,并特指那些虚高价格、虚假疗效、虚假成分、虚假占比、虚假功能的保健品。” 胡珂珲认为,相关部门应建立专项举报通道,包括热线、网络平台、服务窗口等,及时受理老年人和其亲人的举报或携产品样品报案,并及时转相应部门处理,限定不超过三个月的合理处理期。在堵住缺口的同时,更应该严查源头,加强对保健品市场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对公司成立流程以及资本运作方式的审查。现在的骗子无孔不入,一部手机就可以作案。政府部门也应该做到对手机自媒体严格审查,同时应与时俱进,发展自己的自媒体,及时将各类信息推送到官微、官方公众号等,加强政府公信力,时时提醒人们及时防骗,做到未雨绸缪,因为预防永远比整治的成本要低。
保障权益当避免“花瓶”条款
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徐红亮称,在保健品销售领域,有针对性地欺骗老年人的现象层出不穷,且手段不断翻新、花样繁多,一些很“炫”的概念让老年人难以认清事情本来的面目,最终致使大量老年人不仅遭受金钱损失,而且精神也受到严重的伤害。
2015年4月24日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了宏观规定和制度设计,但遗憾的是针对老年人购买保健品被欺骗或者受诈骗的情况,目前并无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诸多方面存在责任主体难以落实、可操作性不强等极为现实的问题。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具体的部门法均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注重产品质量、提供优质产品、不得虚假宣传、应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内容,但这些法律对专门欺骗老年人的情形并无特别的规制措施。不得不承认,老年人在辨别是非、理性认识、客观冷静判断等方面存在不足,这直接导致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律渠道的不畅通。当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老年人也是社会公民,各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完全适用于老年人,这并无不妥。但是必须客观认识到,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老年人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法律法规存在薄弱和缺失之处。
“应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细则》,将法律所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措施落到实处,避免法律规定脱离实际而成为束之高阁的‘花瓶’条款,明确将专门针对老年人实施的欺骗行为进行列举式规定,落实法律责任的具体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切实做到权责明晰。”徐红亮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专门诈骗老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明确化、具体化,在诈骗案、合同诈骗案、集资诈骗案等案件中,应明确专门针对老年人所实施的诈骗犯罪的认定标准和界限,并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此外,考虑到老年人接受法律知识、寻求维权方式的困难,建议检察机关在群体性老年人被欺骗案件中启动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